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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用多少钱 一般离婚诉讼费用多少

离婚诉讼费用多少钱 一般离婚诉讼费用多少

时间:2023-08-05 03:04: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ianji123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 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百思特网部分,加收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第二十二条 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百思特网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反请求案件,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缴。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协助申请,或者司法协助申请未获批准,又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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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费用通常是多少?

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 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诉讼费用缴纳方式》

(二)非财产类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 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赔偿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加收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案缴纳50元至100元。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值,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加收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加收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加收1%;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金额的,每案缴纳500元至1000元; 金额、价值有争议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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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缴费标准。

扩展信息

《诉讼费用缴纳方式》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缴。 被告提出反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先行缴纳。 主张劳动报酬的案件,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申请人不得提前缴纳,应当在申请费执行后、破产清算后缴纳。报名费。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后缴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改变百思特网诉讼请求数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并提交;

(二)当事人在法院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金额的,按照减少的诉讼金额计算退款。

第二十二条 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反请求案件,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缴。 双方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提前提出。 上诉人未在上诉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

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协助申请,或者司法协助申请未获批准,又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的,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先行缴纳。 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分别事先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或者移送的案件,由原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缴纳案件费用。连同案件一起。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退还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或者中止执行的,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或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或者执行的,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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