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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时间:2020-08-13 17:15:14 来源:百思特购物网 作者:欣欣

最近大家都有看到一个天津男子持刀行凶的事件,该事件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重视,据最新消息报道,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但是他在行凶前有和他人产生过矛盾,因此这件事情也是很让人恐慌的,究竟天津行凶男无精神病是怎么一回事,接下来大家就随百思特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8月12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通报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天津男子持刀行凶致两女子一死一伤,最新消息,天津持刀行凶男子无精神病。

 

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百思特网疑人刘某某(男,67岁,天津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

 

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12日1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67 岁,本市人)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持刀行凶,造成两名路人一死一轻微划伤。受害人均是女性。警方迅速处置,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当地警方在电话中称,“后期我们将会就相关情况做统一发声。几段视频内容显示,女子随后倒在血泊中,老人被警方控制。老人身穿浅蓝色竖条纹衬衫,秃头,在被警方控制时表情淡定。

 

由于案发现场在天津市一中附近,网上有传闻说伤亡女子为该校学生。对此说法天津市第一中学校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注意到发生在该校附近的凶杀案后,就和当地警方核实,伤亡的两名女子都不是天津市第一中学的学生。

 

目击者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视频显示,在一个十字路交叉路口,一位身穿蓝色上衣、灰白裤子的老人突然从手提包里掏出一把刀,扎向路过的一名白衣女子,该女子挣脱后离开。

 

12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治处一名值班人员告诉记者,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是否是无差别杀人,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以警情通报为准。

 

 

天津持刀行凶男子与他人有矛盾 心理失衡

 

据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官方微博消息,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男,67岁,无业,本市人)持刀对路人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侦办工作。

 

经查,刘某某未婚,长期独自生活,2004年曾因琐事纠纷,持械报复伤害他人,被判处刑罚。案发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导致心理失衡,遂持刀伤害两名素不相识的女青年。

 

另经鉴定,刘某某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月13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故意持刀伤人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百思特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百思特网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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