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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报告(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审查报告(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时间:2021-05-05 00:57:40 来源:百思特网 作者:best456

审查报告(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作者:陈亚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当下,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办案效率越来越高,一些基础工作被简化或被忽略,或做得很粗糙。在此,我想谈一谈公诉工作中一份基础的工作文书——审查报告。

一、审查报告是什么

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梳理归纳,是检察官办案过程的直观反映,还是检察官作出决定的思维过程和心路历程的书面体现。

在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4月出版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百思特网律文书适用指南》一书中,找不到审查报告的影子,说明审查报告只是工作文书。

较之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审查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也不公之于众,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书。

审查报告不代表检察机关的意见,而是独立办案或办案组检察官的意见,正因为此,少了很多思维上的限制和格式上的约束,允许也需要个性化表达。

翻看检察内卷的审查报告,犹如回顾活生生的“检察实务史”,比官方公布的“正史”更生动、鲜活,比民间流传的“野史”更全面、客观。

二、制作审查报告经历了什么

翻阅自己初入职时协助检察官办案的检察内卷,发现格式化的法律文书大同小异,总体感觉四平八稳千篇一律,除了证明自己曾经“参与过”此案,没有任何线索勾起回忆或启发反思。

但一看审查报告,感觉完全不一样,能够发现很多不足之处、稚嫩之笔乃至问题瑕疵,有的甚至不忍直视。

比如,从起草审查报告的“第一步”,即摘录证据就可以看出当初的迷惑。

最开始接触案卷时根本不清楚何为重点,摘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就选一两份供述最完整的。

记得检察官曾指导说:这样摘录不行,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貌。

我想,那好,努力一点,一字不漏全卷全文摘录,即便个别侦查员写字像道士画符也尽全力逐字“破译”。

检察官又说:这样也不行,且不说重复摘录相同的供述做了很多无用功,还完全看不出供述的变化;而且\,审查报告动辄几十页或上百页,有用的信息却看了半天也看不到。

为解决这个基础问题,花了很多时间,参阅学习优秀公诉人的内卷,茅塞顿开,之后才慢慢学会了如何摘其要点、提炼重点、写明焦点。

又如,百思特网恰当地归纳分析证据的能力,并非天生的。证据归纳分析是否恰当,通过审查报告一目了然。最初接触办案,无论是单笔事实还是多笔事实、单人作案还是共同犯罪,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罗列证据。

比如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多笔盗窃的案件,往往会依次罗列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多份现勘笔录、多份扣押笔录、多份鉴定意见,最后直接得出结论。可能当初心里明白,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支撑所作的结论;加之不少同事也是这样归纳证据的,自我感觉良好。但时隔多年回头再看,发现这样的罗列证据其实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懂得“一事一百思特网证一分析”,根本看不出每一笔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情况。

如果案件被提出质疑,也无法凭借审查报告得知当时自己是如何分析、如何考虑的。特别是参与办理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后,发现这样归纳证据根本行不通,也是在优秀公诉人的带领和指导下,才有了“按照案件事实组合证据”的基本意识,学会了时间顺序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先总后分法等证据归纳方法。

再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非一朝一夕之功。

审查报告有一项核心内容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这是检察官审查全部证据材料、补充完善相关薄弱证据、开展相关调查核实之后得出的结论,除非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已经表述得十分完美、无懈可击,否则一般应当比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更具体、更细致,有的情节可能与侦查机关认定的有变化。然而,审查报告照搬照抄侦查机关移送认定的事实,或者以“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一致”一笔带过的情形还真不少。对比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除了少数案件是因审判环节出现新情况、新证据外,很多事实(包括一些关乎量刑的情节)应当在审查报告或起诉书中表述却没有得到表述。基于这样的对比和反思,才慢慢学会结合审查案件的情况,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和情况进行甄别、增删、变更,逐渐学会了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并得到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和法院判决书的采纳。

还如,综合分析论证及出庭预判,也是一个点滴积累的过程。有的案件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罪名、情节有所变更,需要在审查报告中结合在案证据、法律法规具体分析论证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有的案件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对庭审有针对性的预判,以此为“三纲一书”的基础。回顾早先的审查报告,分析论证很粗糙,有的甚至缺少这一步骤,直接得出结论。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略显武断;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利于自我检视当时的工作情况;如果开展办案质量评查,也不利于评查人支持检察官的决定,因为评查人员无法通过检察内卷得知检察官为何会得出相关结论。诚然,从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公诉工作要求来看,法庭应当是公诉人的“主战场”,口头表达应当是公诉人的主要表达方式,但“不打无准备之仗”乃公知之理,审查报告承载的正是公诉人的“台下之功”。多年的公诉实战让我深切体会到,尽管庭审需要脱稿表述、即席表达,但庭前细心、扎实的准备并整理成文,对庭上的表达有益无害;尽管庭前无法全面预判被告人、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但有所准备再上庭必然强过仓促上阵。

三、审查报告到底为谁而写

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简案快办、效率适当优先的当下,大幅度简化乃至省略审查报告的做法,其积极意义毋庸置疑,但这一定是针对案情简单、常见多发、司法实务经验成熟的案件而言的。个人认为,还是仅对具备扎实理论和实务功底,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而言的。审查报告是否简化,简化到何种程度,需要因人、因事而异。

通过观察检察人员的培养过程,特别是优秀公诉人成长的历程来看,有一类人需要认真细致制作审查报告,即公诉工作初学者、公诉经验不够丰富的初任检察官等,暂且简称“公诉新人”。结合个人撰写审查报告的经历,以及通过查阅众多审查报告的情况来看,有一类案件不适合大幅度简化或省略审查报告,即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新型案件,暂且简称“特殊案件”。

对于“公诉新人”,学习业务犹如幼儿学习走路,除非天分特别优异者,大多数人都需要经历“爬、走、跑”三个阶段。通过制作审查报告,理清案件事实(单笔事实的经过和重点、复杂事实的脉络和主线),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地归纳分析证据,其实就是一个“爬”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如同学会了“走”;再精益求精,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便是“跑”的体现了。

大幅简化审查报告,制作“表格式”审查报告,甚至省略审查报告,只适合于历经“摸爬”、能够正常“行走”的检察官,即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如果还用审查报告是否详细要求这样的检察官,无异于自缚手脚本末倒置。但是,对于“公诉新人”而言,如果不通过制作审查报告夯实基础,会觉得办案非常简单,思想上容易松懈,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犹如没有经历摸爬的人突然需要奔跑,摔跟头的风险是很大的。换言之,如果一个办案人员写不好审查报告,那么在庞杂的证据堆里也难以理清头绪,在起草起诉书时也难以准确表达,在产生各种分歧时也难以释清辩明。所以,认真细致制作审查报告,实际上是对自己逻辑思维、文字表达、事实提炼、证据归纳等能力的训练,这不仅是公诉工作的必要环节,更是公诉人成长的必修课。

对于“特殊案件”,因其重大,必然各方关注;因其疑难、复杂、敏感,必然格外慎重;因其新型,必然存在不同认识。对于这样的案件,审查报告不宜大幅简化,办案系统中审查报告模板要求的几大板块都不能少。重要证据摘录和分析,承办检察官的论证和意见尤为重要。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

一方面,利于检察机关对外开展工作。这样的案件大多需要向上汇报,可能与侦查、审判机关沟通,甚或可能涉及与宣传、维稳等主管机关协调。制作审查报告并不仅仅是为了用于这些场合,而是一旦需要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就可以从审查报告中提取。检察官不可能每次都抱着案卷开展相关汇报、沟通工作,有了审查报告,既方便自己汇报,也方便相关领导审阅。有道是“内行看门道”,审查报告质量的优劣,可以判断出承办人功底是否扎实、逻辑是否清晰、分析是否精准、论证是否充分、判断是否明确。

另一方面,利于检察官推进后续工作。“特殊案件”后续处理往往较为复杂,出庭指控、诉讼监督等工作也比普通案件难度更大、任务更重。案件办理的各环节总体工作量是确定的,前期工作越扎实,后期就越轻松,反之,前期越“偷懒”,后期就越艰难。制作相对完备的审查报告,审查认定事实清晰全面,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问题剖析到位,那么一旦决定起诉,制作起诉书将更加高效,出庭指控应对各种问题将更加成竹在胸。若决定不起诉,也能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

由此可见,审查报告看似为别人而写,其实主要还是为自己而写。虽然看似为当前工作而写,其实更是为个人成长而写。当然,如果案件需要回顾或检验,审查报告就是检察官曾经尽心尽责的直接体现。

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写一份审查报告给将来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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