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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1-04-07 13:39:18 来源:百思特网 作者:best123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限制和排除竞争?看下《反垄断法》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什么是限制和排除竞争?有没有列举?有的。董国女律师跟大家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利排除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比如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部门不能参与正常的商业当中的正常的市场竞争。


在某一个行业应该是由各个市场主体按照公平的原则正常的在市场上竞争。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限定或者是变相的指定产品由某个经营者提供,需要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这样就是一种垄百思特网断行为,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因为行政机关不能够随意的介入市场的正常的经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百思特网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33条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主要是关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比如有的地方对外地的商品实施歧视性的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的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的价格,这种情况是属于妨碍商品自由流通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


其次,种外地商品规定和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或者是对外商品采取重复的检验技术措施,这些方式就是对本地的商品经营者实施特殊的保护,从而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或者是通过其他的的一些政策方式,限制外地经营者同一类型商品的合法的进入该经营领域,这个就是限制商品流通的一个具体的表现。


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定商品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在一个地方一类商品应该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那么对同一类商品,如果对本地的商品没有实施这种行政许可,但是外地的商品却实行这种行政许可的,这些也是一个地方保护的表现。


第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或者本地商品的运输。

第五,阻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整个本条规范的是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进行自由流通,设置障碍使商品不能够到达这种自由流通,实现本地的地方的保护,这些都是该法规所规定的存在地方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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