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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拖欠工资的最新政策

人社部关于拖欠工资的最新政策

时间:2023-06-23 17:10:4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bianji123

根据《农民工工资拖欠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纳入决定。 第十条 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相关人员各部门可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使用。 《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离职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离职决定,恢复纳入资格。 。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事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者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工会

处罚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公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公开、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失信联合百思特网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判定、谁负责”,遵循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实施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当事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不可信度:

(一)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理由、依据、异议和其他合法权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列入失信名单。 规定联合惩戒名单。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纳入决定前已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并书面承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不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纳入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纳入决定时,应当制作纳入决定书。 上市决定应当载明上市理由、上市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提示、提前除名的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或者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他相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等指定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予以公示。网站。

第十条 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便相关人员各部门可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使用。 《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和交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三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百思特网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先行失信联合惩戒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已被纠正

(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三)做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拒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前申请除名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已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信用承诺。农民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联合惩戒名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提前解除联合惩戒的决定,作出决定书,送达或者送达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 不准提前搬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允许用人单位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还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提前离职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百思特网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由作出提前离职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提前离职决定,恢复纳入资格。 。 重新计算包含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六条 纳入决定所依据的限期支付工资文件被依法撤销的,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撤销纳入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纳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停止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通知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网站:

(一)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已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将其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依法撤销纳入决定的。

当事人被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规定终止。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事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者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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